参考文献中,古籍与外文文献版本标注需遵循特定规范,古籍版本标注要体现其历史流传与版本特征,如注明底本、校本及版本来源等关键信息,以准确反映文献原貌,外文文献版本标注则需考虑语言差异与国际标准,包括原作语言版本、翻译版本及出版信息等,确保信息的准确性与可追溯性,正确标注版本对学术研究至关重要。
古籍版本标注规范
古籍版本选择原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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善本优先
以“足本、精本、旧本”为核心标准,优先选择内容完整、校勘精准、年代早的版本,原刻本(祖本)因刻工精良、纸墨考究,常被视为首选。 -
官方推荐参考
可参考官方发布的经典古籍推荐版本清单(如40种经典古籍的170余推荐版本),确保版本的权威性。 -
目录学辅助
通过《四库全书总目》《直斋书录解题》等古籍目录,或查阅书籍前言、序跋中的版本说明,辅助判断版本优劣。
古籍版本标注规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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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本标注顺序
古籍引用需标注以下项目:- 责任者与责任方式(如编者、注者);
- 书名;
- 卷次(古籍卷次用汉字,禁用阿拉伯数字);
- 部类名及篇名(如《新唐书》卷四六《百官志》);
- 出版地、出版社、出版时间;
- 页码(连续两页用顿号“、”,三页及以上用一字线“—”)。
示例:
(宋)欧阳修等:《新唐书》卷四六《百官志》,北京:中华书局,1975年,第1183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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特殊标注规则
- 年月标注:对《资治通鉴》等需标注年月的古籍,在卷次后加逗号,如:
《资治通鉴》卷二〇〇,唐高宗永徽六年十月条,北京:中华书局,1956年,第6293页。 - 影印本标注:影印或古籍刻本需明确标注版本类型。
- 出版社地址:若出版社名称已体现地址(如“上海古籍出版社”),则无需重复标注。
- 年月标注:对《资治通鉴》等需标注年月的古籍,在卷次后加逗号,如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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再次引用简化
- 同一文献再次引用时,可省略出版信息(出版地、出版者、出版时间),古籍作者、朝代也可省略。
示例:
首次引用:《晋书》卷九六《列女传》,第2520页。
再次引用:《晋书》卷九六《列女传》,第2525页。
- 同一文献再次引用时,可省略出版信息(出版地、出版者、出版时间),古籍作者、朝代也可省略。
外文文献版本标注规范
外文文献选择原则
- 相关性:优先选择与研究主题直接相关的文献,确保内容紧密围绕研究问题。
- 信誉性:选择权威学术期刊、知名出版社或法律数据库发表的文献,评估作者学术背景及研究成果。
- 时效性:法律领域动态变化快,优先选择近五年内发表的文献,反映最新研究进展。
- 多样性:涵盖不同国家、地区的文献,提供多元法律制度与实践的比较视角。
- 影响力:选择经典著作或对法律领域产生重大影响的文献,如里程碑式研究。
- 方法学:优先选择研究方法严谨、数据来源可靠的文献,确保科学性。
- 获取性:确保文献可通过学校图书馆、在线数据库或学术引擎获取。
外文文献标注规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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英文文献标注
- 作者标注:
- 两人合作用“&”连接(如Smith & Jones);
- 三人以上列第一作者后加“et al.”(如Brown et al.)。
- 标题格式:
- 首字母大写(虚词除外),不加引号,用斜体;
- 书籍名称实词首字母大写,斜体。
- 页码标注:特定页码前加“p.”(如p. 25),复数页码仍用“p.”(如p. 25-30)。
- 重复引用:
- 相邻脚注除页码外相同,用“Id., 新页码”(如Id., 29);
- 非连续重复引用用“作者姓名, supra note 序号, 新页码”(如Smith, supra note 5, 196)。
示例:
- 期刊文章:Stephen J. Choi & Adam C. Pritchard, Behavioral Economics and the SEC, Stanford Law Review, Vol.56:1, p.1-73 (2003).
- 书籍:William P. Alford, To Steal a Book is an Elegant Offense: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in Chinese Civilization,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, 1995, p.98.
- 作者标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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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文文献标注
- 重复引用:
- 连续重复用“Ibid., 页码”(如Ibid., p. 212);
- 非连续重复用“op. cit.”(如Marc Poisson, Le droit de la mer, op. cit., p. 212)。
示例:
- 书籍:Marc Chevallier, L'État de droit, Montchrestien, 4e éd., Paris, 2003, p. 16-29.
- 论文:Claire Badiou-Mouferran, « La promotion esthétique du pathétique dans la seconde moitié du XVIIe siècle », La Licorne, n°43, 1997, p. 75-94.
- 重复引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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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他外文文献
- 德文、日文等:遵循类似规则,作者名后标注国籍(如[日]仁井田陞),标题格式与英文一致。
- 翻译作品:标注“translated by 译者”(如Jürgen Habermas, Between Facts and Norms, translated by William Rehg, MIT Press, 1996, p.330-336)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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