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教育史论文中引用古籍或档案时,版本标注需遵循学术规范以确保信息准确性和可追溯性,具体规则及示例如下:
古籍版本标注规则
-
核心要素
需包含责任者(作者/编者)、文献题名、版本、出版信息、页码,若为常用典籍或官修典籍,可省略作者。 -
标注顺序
- 责任者与责任方式:如“(唐)孟启撰”“(宋)姚铉辑”。
- 文献题名:书名用书名号,如《史记》《资治通鉴》。
- 版本与出版信息:注明出版社、出版时间、印刷版次(如“中华书局1959年版”“明刻本”)。
- 页码:用阿拉伯数字标注,跨页用连字符(如“第56-58页”),不连续页码用顿号分隔(如“第78、82-89页”)。
-
特殊标注
- 影印本:需注明“影印本”及原始版本(如“上海书店1990年影印本(据明崇预年间刊本)”)。
- 缩印本:可标明栏位(如“上栏”“中栏”)。
- 编年体典籍:可注出文字所属年月甲子(如“《资治通鉴》卷二百,唐高宗永徽六年十月乙卯”)。
档案版本标注规则
-
核心要素
需包含档案名称、形成时间、收藏单位、档号(如有)、页码或卷次。 -
标注顺序
- 档案名称:用书名号,如《清实录》《民国中牟县志》。
- 形成时间:注明修纂年代或年号(如“道光十二年”“民国二十三年”)。
- 收藏单位:如“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”“台北故宫博物院藏”。
- 档号/卷次:如“档号:01-01-001”“卷十五”。
- 页码:标注具体页码范围(如“第5-6页”)。
-
特殊标注
- 地方志:明清后一般不标注作者,书名前冠修纂年代(如“道光《桐城续修县志》”);民国地方志冠“民国”二字(如“民国《中牟县志》”)。
- 未出版档案:需注明来源(如“未刊手稿,藏于北京大学图书馆”)。
标注示例
古籍引用示例
-
常用典籍(省略作者)
《史记·项羽本纪》,中华书局1959年版,卷七,第56页。
《资治通鉴》卷二百,唐高宗永徽六年十月乙卯,中华书局1956年标点本,第5777页。 -
私人著作(标注作者)
(清)姚际恒:《古今伪书考》卷三,光绪三年苏州文学山房活字本,第12页。
(宋)张齐贤:《洛阳缙绅旧闻记》卷五,文渊阁《四库全书》本,第34页。 -
影印本/缩印本
《吴县志》卷二,上海书店1990年影印本(据明崇预年间刊本),第45页。
《群书考索》后集卷二十一(缩印本,中栏),第10页。
档案引用示例
-
已出版档案
《清实录·宣宗实录》卷一百,中华书局1986年版,第234页。
民国《中牟县志》卷八《地理志》,台北成文出版社1974年影印本,第56页。 -
未出版档案
《道光朝军机处录存奏折》,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,档号:01-01-001,第5-6页。
《未刊教育档案手稿》,藏于北京大学图书馆,卷十五,第12页。
注意事项
- 准确性:确保版本、页码、出版信息无误,避免转引错误。
- 一致性:全文引用格式统一,如页码标注方式、标点符号使用。
- 可追溯性:提供足够信息以便读者查找原文,如影印本需注明原始版本。
- 数字化资源:若引用数字化古籍,需注明数据库名称及访问日期(如“中国基本古籍库,2025年9月11日访问”)。